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核减。
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同向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4、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上下调整。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本期居民气价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终端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统筹考虑,居民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上下调整。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居民、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5、联动公式。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气价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公式:终端销售价格=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6、调价流程。气价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其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气价联动调整文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
三、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要指导燃气企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天然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气源结构,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引导燃气企业降本增效。
标杆价格按照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公布的燃气企业公开采购价格信息,以相同门站价格周边省(市)且气源结构相似区域的燃气企业平均采购价格为标杆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价格时,低于标杆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各分享50%。
四、保障措施
1、压实地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稳价主体责任,督促有管价权限的属地建立健全气价联动机制,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强化工作督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周密制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有序开展调价工作,保障机制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