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3〕6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及履行听证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定改革方向。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范围、启动条件、联动周期、联动方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2、坚持稳慎推进。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行业、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公正,坚持保障优先,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3、坚守民生底线。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1、联动范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配气价格和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构成。
管道天然气平均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税)的加权平均价格。LNG、CNG平均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含税)采购价格、运输费用的加权平均价格。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所有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2、启动条件。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当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3、联动周期。达到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2次。
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核减。
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同向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4、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上下调整。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本期居民气价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终端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统筹考虑,居民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上下调整。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居民、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5、联动公式。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气价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公式:终端销售价格=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