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调价流程。气价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其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气价联动调整文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
三、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要指导燃气企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天然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气源结构,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引导燃气企业降本增效。
标杆价格按照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公布的燃气企业公开采购价格信息,以相同门站价格周边省(市)且气源结构相似区域的燃气企业平均采购价格为标杆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价格时,低于标杆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各分享50%。
四、保障措施
1、压实地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稳价主体责任,督促有管价权限的属地建立健全气价联动机制,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强化工作督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周密制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有序开展调价工作,保障机制顺畅运行。
2、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3、强化价格监测。各地应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价格和成本相关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对拒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天然气购销价格报告制度,定期对定价区域范围内的购气来源、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确保及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有序有效疏导价格矛盾。
4、强化低收入群体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政策,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免收每户每月不得低于4m3的天然气价款额度,具体联动调整额度按照居民用气第一档气量和当次气价联动调整的额度确定。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的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5、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按规定做好购销价格公示公开,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认真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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