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左右,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为追求更高的利润,拟将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层高由原来的17层增加至26层。由于当时隆回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建筑物高度不能超过50米,不符合当时隆回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使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层高得以增加,周某某(系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股东之一,另案处理)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被告人周卫臣予以同意,于2008年12月28日组织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表态并同意提高隆回县县城的建筑物高度限制,将隆回县城建筑高度调整至100米以内,楼层为33层以下,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更改了隆回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未按程序报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2009年4月,为了表示对荣兴国际项目的支持,被告人周卫臣在隆回县恒丰宾馆召开的“荣兴国际项目建设规划评审及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上,公开表示支持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建设,并要求县里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荣兴国际商住楼的26层层高的规划评审得以通过。此后,被告人周卫臣又组织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再次表示请相关部门支持荣兴国际的建设,还表态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报建费按100万元预收,由县政务中心负责代收,多退少补。为达到减少报建费用的目的,周某某找到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要求减少报建面积,在周卫臣的授意下,此次县长办公会议形成了两份不同的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一份会议纪要真实地记录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的建筑面积为70000多平方米,另外一份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将原本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建筑面积从70000多平方米减少到46800平方米,假的会议纪要存放在隆回县政务中心,用于为荣兴国际商住楼少交报建费用之用。
2009年1月6日,隆回县气象局先后向县规划局和发展和改革局发《关于荣兴医院新建综合楼限高的函》,允许建筑总高度为50米。因为荣兴国际商住楼的高度已超过了50米,影响了隆回县气象台的气象数据的正常采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了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得到顺利进行,被告人周卫臣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决定将县气象局及气象台整体搬迁。被告人周卫臣代表隆回县政府多次到省、市协调搬迁的审批手续,最终县气象台的搬迁获批,为荣兴国际商住楼的建设扫清了障碍。但隆回县气象局的搬迁工作至今未完成。
2009年上半年,因为荣兴国际未办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开始动工建设,隆回县建设局对荣兴国际项目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周某某请被告人周卫臣帮忙,被告人周卫臣跟县建设局局长陈甲某打招呼,要求建设部门对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给予支持,致使荣兴国际商住楼项目没有停工,违法建设得以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