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02-11

赵达聪张善等贵州凯里市组建恶势力诈骗团伙?

原告范艳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达聪。
被告刘甫甲。
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范艳东诉被告赵达聪、刘甫甲、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六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小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吴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奇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范艳东的委托代理人范松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达聪、刘甫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六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艳东诉称:2013年2月4日,被告江西六建公司向原告范艳东借款30万元用于工地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范艳东现金30万元,借期半年,月息3%按月付息,借款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达聪,担保人刘甫甲。”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多次上门催讨欠款,被告及担保人总是拖延不还。为此,原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万元,合计36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范艳东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赵达聪、刘甫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江西省六建公司书面答辩称:被告赵达聪不是江西省六建公司员工,公司从未将公司印章交其管理和使用,从未授权赵达聪对外签订合同、办理业务及对外举债。江西省六建公司对赵达聪向原告借款一事不知情。赵达聪私刻公司印章与他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与江西省六建公司无关,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赵达聪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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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旅游十大必去景区景点攻略|湖南人物湖南企业家创业故事湖南人致富经|早安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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