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华商报记者获得的张家市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湘08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樊逃匿期间更名为张鑫,1977年12月25日生,高中肆业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拘。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刑法》规定,张某樊在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本案中,张某樊在故意杀人的主观上为间接故意,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张某樊的母亲在双方冲突时被误伤,这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方面,但张某樊作案后逃跑,长时间逃避法律追究,到案后,最终选择不如实供述,不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没有体现悔罪态度,应在量刑时从严把握。
法院认定,张某樊持利器捅刺他人要害部位,明知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属于故意杀人。张某樊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的背景、起因、过程、后果等,结合被告人张某樊的量刑情节,法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姐姐窝藏被判3年
为弟弟提供住处财物 帮助联系更改户口
被告人张元春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理,张元春虽窝藏的对象是胞弟,但其积极在住处、财物上帮助张某樊,为其联系更改户口,向其通报侦查动向,致使张某樊有能力逃避。张元春的窝藏行为属于严重妨害司法的情形,可从轻判处,但不适用缓刑。
依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元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令张元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阿琴、张玲丽物质损失丧葬费3665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张阿琴、张玲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4年父亲遇害,1996年母亲车祸身亡,姐妹俩相依为命,四处打工,坚持为父亲追凶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