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督导监管。省、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内容,督导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整改落实。对发现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全文如下
1.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各相关部门年初将本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汇总和统筹后分别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商教育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不得组织全域性的进校实地督查检查考核活动。确需实地开展的,应当以抽查为主。
3.不得以调研指导、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一票否决等方式,变相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4.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各类示范校、达标校、特色校等评比创建活动。各类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教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开展评比创建活动。
5.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不得向乡村教师安排或摊派与教育无关的其他扶贫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有关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乡村教师已承担其他扶贫任务的清理工作。
6.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安全稳定、扫黑除恶、普法宣传、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疾病防控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