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说:“作为消费者来说,他很难判断经营者有没有食品加工资质,符不符合我们的食品监管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更多是平台责任,除了行政上要监管,允许它进来经营,要对资质进行相对审核,如果发现问题,该报告的报告,如果责任没有尽到,要加大责任追究,通过倒逼让平台来履行责任。经营者如果委托他人加工食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以食品是他人加工为由来免责。”
亮点四: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当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想退货,很多人会发现并不是那么顺利。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不能现场看到商品的真实情况,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行多年,但在实践中,退货难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现在,司法解释作了更细致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符合退货条件的必须无理由退货。
刘敏说:“司法解释中特别规定,即使开封了,基于检验商品合格与否进行的必要开封,这种开封仍然要退货。如果说卖家在销售的时候,对这种法律已经规定不当然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也作出了承诺,说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该退货也得退货。”
此外,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其他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平台外支付、刷单、刷屏、刷流量、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高于法定赔偿的承诺等。这些规定具体、针对性强,可直接有效地解决问题。
网络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模式、新样态不断出现,因此制定法律不但要立足现状,也要着眼于未来,为市场创新留出足够的探索和实践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