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辣椒协会发现蒋某、蒋某某、高某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以非樟树港辣椒假冒樟树港辣椒进行销售,销售价格高、销量大,构成商标侵权。
三名被告辩称
其本人或家人属于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村民,在网络平台上注册店铺销售的辣椒系本人或家人在樟树镇本地种植的,使用的包装盒是在樟树镇当地市场所购买。
上图为樟树港辣椒
图为涉案产品
关于樟树港辣椒
划定保护区域:樟树镇所辖文谊新村、农家新村、柳庄村、兴源村、祥源村、柏金港村、金台山村、樟树港社区共计8个村(社区)。
外在感官特征:辣椒果呈羊角形,青果浅绿色,熟果暗红色,果表有纵棱和褶皱,手按有韧性,果端钝圆,单果重5-8克;果实辣味适合大众口味,前期微辣香甜,中期中辣香脆,后期辣而有香,味纯不涩,椒香浓烈且明显高于其他品种,清炒时皮肉不分离,清脆柔软,独具清香,口感佳。
上市期:每年的4月至10月。
庭审中,蒋某、蒋某某与辣椒协会均有庭外调解意愿,合议庭予以准许。合议庭审理、合议后,对辣椒协会诉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当庭宣判。
法院判决
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盒上均使用了“樟树港辣椒”文字,以及与辣椒协会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图形,同时特别注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且发货地为樟树镇,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樟树港辣椒保护区域范围,为樟树港辣椒正品。因案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为樟树港辣椒休市期间,且当地农业服务机构证明该期间樟树镇内无任何村民有生产反季节樟树港辣椒的能力及技术,辣椒协会通过比对分析后明确认定高某销售的辣椒不符合樟树港辣椒特征,高某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所售辣椒系在樟树镇区域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