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厅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相关规定和技术性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统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规划布局;
(四)负责审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申请;
(五)负责指导、协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事务性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拟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工作;
(四)负责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完成设置许可需要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现场核查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是所辖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编制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规划;
(三)负责编制有关技术文件并申请获取设置许可;
(四)负责做好协助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相关技术服务;
(五)负责所辖路段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六)承办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单位是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建设主体,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